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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反传销网</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link>
    <description>军事，铁血</description>
    <managingEditor>zzxd2006</managingEditor>
    <dc:creator>zzxd2006</dc:creator>
    <item>
      <title>大学生参与传销被骗案例</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936.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1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2.0"&gt;&lt;FONT size=4&gt;&l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gt;&l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red; FONT-FAMILY: 宋体"&gt;[&lt;/SPAN&gt;&lt;/B&gt;&l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gt;&lt;SPAN style="COLOR: red; FONT-FAMILY: 宋体"&gt;编者按&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lt;/SPAN&gt;&lt;/B&gt;&lt;SPAN style="COLOR: red; FONT-FAMILY: 宋体"&gt;近年来，不少大学生因&l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gt;求职&lt;/B&gt;心切而轻易相信传销组织鼓吹的所谓家庭温暖、团队创业、先苦后甜等花言巧语，经受不住&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几何倍增式&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高额回报的虚假诱惑，在传销组织的培训、讲座、演讲等形式的&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洗脑&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活动中陷入泥沼不能自拔。由于身陷传销组织，一些大学生受到拘禁、虐待，被逼迫向家人、朋友、同学骗钱，有的学生甚至每日被传销分子用铁丝抽打。大学生之所以屡屡陷身传销，原因是深层次的：一是&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发财就是成功&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的观念扭曲了大学生的成功观和价值观；二是一些大学生的社会不适应症导致痴迷传销；三是法制观念的缺失。&lt;SPAN lang=EN-US&gt;&lt;?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gt;&lt;o:p&gt;&lt;/o:p&gt;&lt;/SPAN&gt;&lt;/SPAN&gt;&lt;/FONT&gt;&lt;/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2.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以下今年发生的&lt;SPAN lang=EN-US&gt;8&lt;/SPAN&gt;宗传销案中，&lt;SPAN lang=EN-US&gt;5&lt;/SPAN&gt;宗是被同学骗：&lt;SPAN lang=EN-US&gt;&lt;o:p&gt;&lt;/o:p&gt;&lt;/SPAN&gt;&lt;/FONT&gt;&lt;/SPAN&gt;&lt;/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1.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一）&lt;?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gt;&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6" Month="2" Year="2006"&gt;&lt;SPAN lang=EN-US&gt;2006&lt;/SPAN&gt;年&lt;SPAN lang=EN-US&gt;2&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16&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清远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报：舒某&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四川省成都市某理工大学在校学生，&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6" Month="1" Year="2008"&gt;&lt;SPAN lang=EN-US&gt;1&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26&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被在清城区活动的传销团伙实施抢劫、勒索、伤害。经查&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舒某被大学同学邀到清远来找工作，一到清远便被拿走手机等物品，并被控制人身自由。传销分子常用铁丝抽打他，舒某只好多次给亲戚打电话要钱。&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5" Month="2" Year="2008"&gt;&lt;SPAN lang=EN-US&gt;2&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15&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得到汇了钱就放人的&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许诺&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后，舒某的姐夫汇了&lt;SPAN lang=EN-US&gt;3000&lt;/SPAN&gt;元。但舒某并没有被放走，反而被逼迫每天至少打&lt;SPAN lang=EN-US&gt;5&lt;/SPAN&gt;个电话，骗人过来。&lt;SPAN lang=EN-US&gt;&lt;o:p&gt;&lt;/o:p&gt;&lt;/SPAN&gt;&lt;/FONT&gt;&lt;/SPAN&gt;&lt;/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1.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二）&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9" Month="2" Year="2006"&gt;&lt;SPAN lang=EN-US&gt;2006&lt;/SPAN&gt;年&lt;SPAN lang=EN-US&gt;2&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9&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佛山市打传办接报，秦皇岛某职业学院&lt;SPAN lang=EN-US&gt;2005&lt;/SPAN&gt;年机电系毕业生郭某被大学同学梁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顺德大良被传销组织软禁。佛山市打传办立即组织力量解救。郭某现已返回广州正常工作。&lt;/FONT&gt;&lt;/SPAN&gt;&lt;/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1.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lt;/FONT&gt;&lt;/SPAN&gt;&amp;nbsp;&lt;/P&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lt;SPAN lang=EN-US&gt;&lt;o: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1.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三）&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0" Month="3" Year="2006"&gt;&lt;SPAN lang=EN-US&gt;2006&lt;/SPAN&gt;年&lt;SPAN lang=EN-US&gt;3&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10&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广州花都区查处了中国药科大学&lt;SPAN lang=EN-US&gt;0246&lt;/SPAN&gt;班学生洪某在广州找工作时被高中同学王顺方骗入&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北京恒源国际集团&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传销案。花都区已抓获该案的&lt;SPAN lang=EN-US&gt;4&lt;/SPAN&gt;名主要犯罪嫌疑人。&lt;SPAN lang=EN-US&gt;&lt;O:P&gt;&lt;/O:P&gt;&lt;/SPAN&gt;&lt;/FONT&gt;&lt;/SPAN&gt;&lt;/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1.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四）&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7" Month="3" Year="2006"&gt;&lt;SPAN lang=EN-US&gt;2006&lt;/SPAN&gt;年&lt;SPAN lang=EN-US&gt;3&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17&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东莞莞城区打传办接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毕业生王某被虚假招工信息诱骗到该市加入传销组织，被限制人身自由。执法人员在一出租屋内找到王某，同时查获其他传销人员&lt;SPAN lang=EN-US&gt;13&lt;/SPAN&gt;名。王某由执法人员护送返回广州。&lt;SPAN lang=EN-US&gt;&lt;O:P&gt;&lt;/O:P&gt;&lt;/SPAN&gt;&lt;/FONT&gt;&lt;/SPAN&gt;&lt;/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1.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五）&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3" Year="2006"&gt;&lt;SPAN lang=EN-US&gt;2006&lt;/SPAN&gt;年&lt;SPAN lang=EN-US&gt;3&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30&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韶关市查处了来自山东、山西、湖南、河南等地大学在校生和毕业生传销案。他们都是在互联网上被虚假招工信息骗到韶关，加入&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中展科技有限公司&lt;SPAN lang=EN-US&gt;”&lt;/SPAN&gt;等传销组织，其中&lt;SPAN lang=EN-US&gt;2&lt;/SPAN&gt;人拥有学士学位，现场还搜查出三本本科和一本硕士毕业证书，年龄皆在&lt;SPAN lang=EN-US&gt;23-26&lt;/SPAN&gt;岁之间。&lt;SPAN lang=EN-US&gt;&lt;O:P&gt;&lt;/O:P&gt;&lt;/SPAN&gt;&lt;/FONT&gt;&lt;/SPAN&gt;&lt;/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1.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六）&lt;SPAN lang=EN-US&gt;2006&lt;/SPAN&gt;年&lt;SPAN lang=EN-US&gt;3&lt;/SPAN&gt;月，肇庆市七星花园内有上百名大学生陷入传销集团，共查获传销人员&lt;SPAN lang=EN-US&gt;46&lt;/SPAN&gt;人，其中有毕业于安康师范学院的陈某、毕业于山东轻工学院的王某及毕业于合肥某大专的黄某等人。&lt;SPAN lang=EN-US&gt;&lt;O:P&gt;&lt;/O:P&gt;&lt;/SPAN&gt;&lt;/FONT&gt;&lt;/SPAN&gt;&lt;/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1.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七）&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4" Month="4" Year="2006"&gt;&lt;SPAN lang=EN-US&gt;2006&lt;/SPAN&gt;年&lt;SPAN lang=EN-US&gt;4&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4&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接东莞市联合管理学院举报，该校女教师刘某（井冈山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被大学同学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广州从化被传销组织控制人身自由。广州市打传办立即采取解救行动，于&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7" Month="4" Year="2008"&gt;&lt;SPAN lang=EN-US&gt;4&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7&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成功解救。&lt;/FONT&gt;&lt;/SPAN&gt;&lt;/P&gt;&#xD;
&lt;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1.0"&gt;&l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gt;&lt;FONT size=4&gt;&lt;SPAN lang=EN-US&gt;&lt;O:P&gt;八）&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7" Month="7" Year="2006"&gt;&lt;SPAN lang=EN-US&gt;2006&lt;/SPAN&gt;年&lt;SPAN lang=EN-US&gt;7&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27&lt;/SPAN&gt;日&lt;/ST1:CHSDATE&gt;，四川省籍男子段洲发向肇庆市打传办投诉，反映其女儿段某（重庆某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今年&lt;SPAN lang=EN-US&gt;9&lt;/SPAN&gt;月毕业）被女同学熊莉以介绍到新南方集团公司肇庆分公司工作为名，骗到肇庆参加传销活动，后经市工商局调查，证实为虚假公司。&lt;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8" Month="7" Year="2008"&gt;&lt;SPAN lang=EN-US&gt;7&lt;/SPAN&gt;月&lt;SPAN lang=EN-US&gt;28&lt;/SPAN&gt;日下午&lt;/ST1:CHSDATE&gt;，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打传专业队共&lt;SPAN lang=EN-US&gt;36&lt;/SPAN&gt;人对举报地点进行搜查，一举捣毁了该处的传销窝点，教育遣散传销人员&lt;SPAN lang=EN-US&gt;11&lt;/SPAN&gt;人&lt;/O:P&gt;&lt;/SPAN&gt;&lt;/FONT&gt;&lt;/SPAN&gt;&lt;/P&lt; p&gt;&lt;/P&gt;&lt;/o:p&gt;&lt;/SPAN&gt;&lt;/FONT&gt;&lt;/SPAN&gt;&lt;/P&lt; p&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2 四月 2008 13:00:4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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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04浙江五大传销典型案例</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921.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浙江省工商局还公布了今年以来我省查处的五大传销典型案例，希望群众擦亮眼睛，看清传销与变相传销的欺骗本质，与“经济邪教”划清界线……&lt;BR&gt;&lt;BR&gt;【案例正文】&lt;BR&gt;&lt;BR&gt;&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为警示世人，昨天，浙江省工商局还公布了今年以来我省查处的五大传销典型案例，希望群众擦亮眼睛，看清传销与变相传销的欺骗本质，与“经济邪教”划清界线。&lt;BR&gt;&lt;BR&gt;案例一：临安非法传销“天狮”产品案&lt;BR&gt;&lt;BR&gt;2003年3月以来，李淑英以天狮临安专卖店的名义发展下线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她通过花1680元购买一份天狮保健品成为公司业务员，获得发展下线业务员的资格，并通过发展下线的多少提取奖励。至案发，已发展下线90余名，销售天狮保健品23万元。同时，李淑英还以会员的形式在临安组织从事“亚洲生活网”产品的非法传销活动，共发展会员21人，销售产品12.9万元。由于涉案金额巨大，目前该案已由临安工商局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李淑英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amp;nbsp;&lt;BR&gt;案例二：长兴“仙妮蕾德”变相传销案&lt;BR&gt;&lt;BR&gt;所谓的“营销&lt;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3800hk.com/"&gt;网络&lt;/A&gt;”也是近来变相传销者惯用的伎俩。当事人师爱琴、强国华通过交纳2650元钱获得“仙妮蕾德”店主资格后，从2003年5月起开展营销活动，参与者购买仙妮蕾德国际机构的事业培训套盒后可获得介绍他人加入营销&lt;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3800hk.com/"&gt;网络&lt;/A&gt;的资格，上线从发展下线以及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取奖金。2004年3月12日本案被长兴县工商局查获。&lt;BR&gt;&lt;BR&gt;案例三：温岭“雅玫琳儿”变相传销案&lt;BR&gt;&lt;BR&gt;利用亲朋同事等关系是传销案的惯用手法。温岭的雅玫琳儿案中，当事人郭祎颖、颜彬彬通过夸大功效和收益，利诱同事及亲友：首先购买或认购35000到45000元不等的广州雅筑公司“雅玫琳儿”产品，取得小代理商资格；小代理商业绩达10万以上，再购买35000元产品，就可以成为中代理商，可继续发展下线直至大代理商。至案发，郭祎颖、颜彬彬名下已有3个中代理商和15个小代理商，经营业绩达25万余元。&lt;BR&gt;&lt;BR&gt;案例四：舟山“完美”夫妻变相传销案&lt;BR&gt;&lt;BR&gt;国家规定，转型企业必须设立店铺方可雇用推销人员，无店铺销售是绝对不允许的。周松儿夫妻二人从2003年9月起，共同从事广东中山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完美”系列产品的“无店铺销售”活动，介绍他人通过购买产品加入自己的营销&lt;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3800hk.com/"&gt;网络&lt;/A&gt;，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到2004年3月案发，当事人已利用该营销&lt;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3800hk.com/"&gt;网络&lt;/A&gt;发展下线业务员124名，销售产品金额26万元。&lt;BR&gt;案例五：杭州“雷克瑟丝”因特网变相传销案&lt;BR&gt;&lt;BR&gt;开放的互联网使得传销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当事人章琴珍从2003年10月起打着因特网“电子商务”的名义从事变相传销活动，以交纳13457元购买一份雷克瑟丝国际有限公司的产品作为入会条件，每一名下线都能得到一个编码。下线可以用这个编码从雷克瑟丝公司的个人支援网站上随时查询组织结构、销售额、奖金等详细信息。每发展一个下线，章琴珍可以拿到100美元的收益。经查，章琴珍直接发展的下线有5名，间接发展的下线还有数十名。&amp;nbsp; &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2 四月 2008 12:58:5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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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传销数据库</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904.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amp;nbsp;&amp;nbsp;&amp;nbsp; 目前传销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如何使自己和亲友不陷入魔窟,关键在于大家联合构建反传销数据库,希望受害者为大家提供传销的地址,以及欺骗的手段传销规模,还有当地政府是否依法打击非法传销.&lt;/DIV&gt;&#xD;
&lt;DIV&gt;示例如下:&lt;/DIV&gt;&#xD;
&lt;DIV&gt;陕西渭南&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具体地址:&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主要人群:&lt;/DIV&gt;&#xD;
&lt;DIV&gt;手段一优厚条件欺骗引诱亲属以及同学&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当地政府不作为&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大家跟帖建立数据库,请按格式!谢谢合作1&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2 四月 2008 12:56:04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904.html</guid>
      <dc:date>2008-04-12T12:56:04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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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传销的手段</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844.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李平是震惊全国的重庆“欧丽曼”传销案的受害者之一，更是国内无数个“金字塔”骗局中的精神被控制者之一。在重庆的数月生活中，她并没有遭受 到任何身体上的暴力伤害，更没有在暴力的胁迫下做出过什么违心的决定。有的是看似热心的关爱、看似斗志昂扬的鼓励，然而她的价值观、人生信念却在这百余天 内发生了灾难性的改变。这就是无形之手的力量，这就是精神控制所带来的伤害。 &lt;BR&gt;&lt;BR&gt;有报道指出，在2004年打击传销的工作中，甚至有部分被过度洗脑的受害者对有关部门的营救工作不仅不配合，反而心甘情愿为虎作伥，继续害人 害己。“与暴力控制相比，精神控制的危害往往更为严重！”多年从事营销领域研究的央视著名观察员纪宁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事实上精神控制已成为非法传销 运作的核心部分。 &lt;BR&gt;&lt;BR&gt;专家指出，传销最大的危害不是行动上的，而是思想上的。精神控制会把人们的思想引入价值误区，使被控制人形成扭曲的社会需求和扭曲的价值观 念。传销迎合了某种浮躁的商业文化与暴富心态，它创造的惟一需求是对于传销公司所鼓吹的“成功”的需求。处在金字塔底层的人们往往都是社会的“弱势群 体”，单纯的他们由于受到来自上层的精神控制，认定这种“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无法兑现的成功”是他们生活的希望所在。而这种普遍无法满足的成功欲 求，慢慢累积成一股可怕的力量，形成社会动荡之源。一旦这种希望破灭，“弱势群体”将面临的是无法收拾的局面。洗过脑的他们是无法承担这种后果的，最后的 结果往往使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而由于家庭的瓦解，整个社会的秩序也会因此失衡。 &lt;BR&gt;&lt;BR&gt;传销的“洗脑”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传销”的基本方式是“杀熟”，传销的基本特征是吸收下线，而这往往要在熟人中 进行，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其骗局导致众多的亲朋反目。但是经过洗脑的人中，往往有不少不以欺骗为 辱，反以为荣，而且这种洗脑的效果是持久性的。传销培训出了不受道德约束的成员，即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依然没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时的内疚感，变 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 &lt;BR&gt;&lt;BR&gt;被洗脑，再去洗别人的脑 &lt;BR&gt;&lt;BR&gt;专业说，“传销组织”的核心理念是对人的精神控制。参与者会被会议、培训、家庭聚会、亲友沟通等方式不断进行洗脑，最后进入到认识的误区当中 去，成为“传销组织”中的一员；成为传销人员后，这种洗脑没有减弱而是加强了；因为你不仅天天被洗脑，而且你要作为一个洗脑者去控制别人的精神了，在一次 次控制他人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强化了自己的被控制。 &lt;BR&gt;&lt;BR&gt;从组织机构上来看，“传销组织”的重要特征是严密的组织行为。传销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具有严密的组织行为特征的。一般来说，上线应该对下线和下 下线的思想和行为有直接的控制权，因此，在传销的等级递进中，级别森严分明而责权利清楚，“金字塔”的半军事化结构保证了严密的组织行为和营销活动。纪宁 向记者介绍，目前国内的传销组织采用的制度通常是由台湾兴田—广东福田—武汉新田，一脉传承的“五级三阶制”，组织内部按销售业绩分为5个级别，从低到高 依次由英文字母E、D、C、B、A来表示。 &lt;BR&gt;&lt;BR&gt;在传销组织内部，下级对上线甚至上上线的人物绝对信任。纪宁表示，上线会把自己塑造成神的形象，让你相信他或者“公司”能让你成为百万富翁。这样的造神运动步骤其实也很简单，但条条针对人的弱点，句句会说到你的心坎上。 &lt;BR&gt;&lt;BR&gt;如果从文化的角度来看，纪宁认为，“传销组织”实际上是极端的图腾崇拜。借助雄厚的背景、一些新的营销理论、一些新思维的著作，一些个别人成功的个案等等，不断地让人们崇拜所谓的传销事业，崇拜他们的上线，崇拜企业文化，造成了极端的文化图腾。&lt;BR&gt;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将被控制人的大脑进行格式化，当一个新加入者被洗脑后，旋即去洗别人的脑，这样的流程在上线与新下线中不断地重复着。 &lt;BR&gt;&lt;BR&gt;五大步骤解析洗脑过程 &lt;BR&gt;&lt;BR&gt;以今年比较典型的“欧丽曼”传销大案为例，纪宁向记者分析了传销者是怎样按步骤对发展目标逐渐进行洗脑的。 &lt;BR&gt;&lt;BR&gt;第一步：“火车站接人原则” &lt;BR&gt;&lt;BR&gt;通常受害者朋友会给其打来电话，用尽一切办法把你诓至重庆。不怕你来了不参加，就怕你不来。等受害者到重庆后，会受到朋友异乎寻常的热情接 待。此时，朋友不会提起传销的事情。其实他的所作所为不过是遵循“二八定律”，即要求拉来人的“业务员”80%谈感情，20%谈事业，绝对不能讲有关传销 的事。这是整个精神控制过程的第一步，目的是稳住你的情绪，为正式洗脑铺平道路。 &lt;BR&gt;&lt;BR&gt;第二步：灌输所谓“成功学” &lt;BR&gt;&lt;BR&gt;等到受害人被安顿下来后，其朋友会找个借口带领受害者去听课。虽然受害者尚未加入传销组织，但是正式洗脑已经开始。 &lt;BR&gt;&lt;BR&gt;讲课人通常很有口才，讲演中充满了一种空洞的激情。首先，他会结合社会实际和个人经历，分析影响成功的因素——环境、观念以及人性的弱点：怕、靠、懒、拖、面子等。这样可以拉近与受害者的距离，降低其抵触情绪。 &lt;BR&gt;&lt;BR&gt;接着，讲师一般结合我国转型期那些与个体户、股票等相关的典型案例，突出他们抓住机会取得巨大成就的特征，向听讲者灌输速成、暴富理论。这一过程旨在颠覆听讲者对传统价值观的认知，就好比用橡皮擦去脑中原有的概念。 &lt;BR&gt;&lt;BR&gt;最后，将话题转到现在，强调成功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看准目标，其他的都不要考虑。于是乎，听讲者的激情开始膨胀，准备干一番大事业。至此，“洗”的过程已经完成，随时准备灌入传销者的思维。 &lt;BR&gt;&lt;BR&gt;第三步：以“直销”之形掩盖“传销”之实 &lt;BR&gt;&lt;BR&gt;经过几次培训，等到时机合适，讲师就会开始向听讲者灌输新的观念，向受害者们介绍公司直销“欧丽曼”化妆品的方式。每套产品2900元。“如 果你加入公司，交了2900元，以后在销售时拿一套化妆品就不用再另外付费了。当你介绍70个人进来，你的月收入达到几十万元可以说就易如反掌了。”讲师 用一些新的营销理论、一些新思维的著作，让听讲者陷入对企业文化的盲目崇拜。其实这些所谓原理，在合法的直销教材上确实存在。但是通常传销者口中讲着合法 的内容，行动中却做着违法的事情。产品的内容，在里面已经完完全全地被概念化和抽象化了，没有人能亲眼见到所谓的“欧丽曼”产品。实际上“公司”里面“业 务员”的工作，只是不停地拉人进入团队。 &lt;BR&gt;&lt;BR&gt;第四步：营造“磨砺意志”的假象 &lt;BR&gt;&lt;BR&gt;受害者来到传销者的“家”后，每天都要参加“晨练”活动。5时30分起床后，先是读书、背书，很多人大声读一些关于成功学、营销学方面的书。接着站5分钟的军姿。 &lt;BR&gt;&lt;BR&gt;之后是开心一刻：每个人要讲一个笑话。最后是即兴演讲，目的是锻炼口才。这些都是为了让参与者感觉自己是积极向上的，是在为一个崇高的事业而 奋斗。为了制造“磨砺意志”的假象，大部分的传销者吃菜不用买，只捡别人扔在地上的。即使买也只买那种最次的菜叶，最陈的米。在住的方面，男女同住在租的 房间里，女的睡床铺，男的睡地板。他们的生活是完全模式化的，新人进入到他们当中来后，很快就会被模式化的生活同化，由于大家都同甘共苦过，受害者进而会 对其他人说的话产生一种认同感。 &lt;BR&gt;&lt;BR&gt;第五步：用“ABC法则”进行思想诱导 &lt;BR&gt;&lt;BR&gt;既然要进行精神控制，思想诱导自然是不能少的。不过传销者在对新人实施思想诱导时，通常按照“ABC法则”进行思想劝说，即A带B来了之后， A不能做B的思想工作，而是让C来做B的思想工作。在大的场合下，传销组织还积极营造出一种感恩的心态，实施“三捧”法则，主动捧“公司”、捧“上线”、 捧“公司的理念”，而新人则渐渐沦为思想上的奴隶。&lt;BR&gt;经过高密度全方位的洗脑，不出一个星期，不少起初甚至还抱着怀疑态度的受害者就会对此深信不疑，交钱“签单”。而受害者一旦交了钱，就从精神与物质上被双重控制住了，很难摆脱这个泥淖。 &lt;BR&gt;&lt;BR&gt;心理学专家：任何人都有可能被精神控制 &lt;BR&gt;&lt;BR&gt;在全国各地发生的大大小小传销案件中，精神控制成为其中一种主流的手段甚至是核心，它的作用甚至比暴力手段更为有效直接。那么实施精神控制究 竟需要什么样的条件？精神控制与人们常说的催眠术有什么不同？什么样的人容易受到精神控制？记者就这些问题电话专访了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的博士生导师张 侃教授与副研究员王文忠博士。 &lt;BR&gt;&lt;BR&gt;王文忠说，所谓精神控制俗称为洗脑，就是团体或者个人用一些非道德的操纵手段来说服某人按照操纵者的愿望改变自己，这种改变通常给被操纵者带 来损害。虽然精神控制与人们比较熟悉的催眠术有共通之处，但是张侃表示，两者并不一样。精神控制主要通过瓦解个人对自己的认识，使个体彻底改变对自己的经 历和个性的看法，灌输新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从而使个体依赖于某个组织和个体，成为这个组织的工具。而在催眠术中有一种催眠整合，主要是通过催眠达到治疗人 的心理疾病的目的。 &lt;BR&gt;&lt;BR&gt;实施精神控制的6个特定条件 &lt;BR&gt;&lt;BR&gt;不过实施精神控制并非举手投足就可以办到的，王文忠表示，实施精神控制需要有特定的条件。 &lt;BR&gt;&lt;BR&gt;首先精神操纵者必须隐藏自己的真实意图，使被控制者意识不到存在着一个控制和改变自己的计划：精神控制并非在瞬间完成，而是要有一个计划过 程。个体虽然发现自己一步步在改变，捐献金钱、放弃工作、越来越狂热，但觉得这一切都很正常，是自己自然而然变化的。操纵者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但所有人 都“自发”走了一条最符合操纵者利益的路。 &lt;BR&gt;&lt;BR&gt;其次要控制人的时间和生理环境(人际接触和信息)：通过一系列规则、要求或建议实现对被操纵者个体时间和环境的控制。几乎所有的传销案件中，洗脑都是在对人进行很有效的人身控制后才开始发生效用的。没有人身控制是很难达到精神控制的。人的身体和精神是表里合一的。 &lt;BR&gt;&lt;BR&gt;创造一种无能感、恐惧和依赖性：提出一个可望不可及的美妙前景，而这个目标只有参加操纵者组织的活动才能达到。贬低现实生活，夸大美好前景，责备个体的缺陷，使被操纵者逐渐产生一种无能感和依赖性。 &lt;BR&gt;&lt;BR&gt;压制个性化的行为与态度：一切思想要按照组织者的意思进行。所有一切，上有操纵者理论上的提倡，下面通过个体间的相互评价和监督来进行，因而具有强大的力量。很快个体就认识到，进入这个组织就要抛弃过去的自己，重新做人。 &lt;BR&gt;&lt;BR&gt;灌输新的行为与态度：被操纵者进入组织以后，其他个体的尊重和肯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得到肯定，就认为具有最大价值；个人看法受到组织的鄙夷或者漠视，就惟恐弃之不及。经过一段时间，一个新人诞生了，就成为操纵者的留声机和传声筒。 &lt;BR&gt;&lt;BR&gt;提出一套循环论证的理论：在实施精神控制的组织中，个体总是错误的，组织总是崇高的，外部世界总是低级的、邪恶的。被操纵者长期处于这种氛围 中，别人用这套逻辑对待他，他也理直气壮这样对待别人。最后，这种思维方式成了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势，很难认识到，也很难走出来了。 &lt;BR&gt;&lt;BR&gt;没有工作的居家族最易被控制 &lt;BR&gt;&lt;BR&gt;专家认为，人有很多缺点，比如从众心理：谎言说了一千遍就变成了事实。而且人在那种特定的环境下也很容易受到精神控制，这就是环境压力。因此 人的抗精神控制能力并不单单与其学历知识挂钩。学历和知识仅仅只能代表一个人的专业学术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很多高学历高智商的人也深陷传销泥淖的原因。在 高学历的人中，有些人其实在很多方面是弱者，比如赚钱能力，正是因为在这方面是弱者，所以才会对这方面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样就很容易相信传销这种事 情。大学生虽然有知识和文化，可是也是这类人，而且，他们更缺乏社会经验。 &lt;BR&gt;&lt;BR&gt;最容易参加的人员是居家族。例如，下岗职工、提前退休人员、大学毕业没找到工作的、想发大财又没有经济基础的，还有手里有点余钱想发大财的、 在单位里得不到领导重用心里不服气的、还有的是行政领导的家属、亲戚家里有很多社会关系的。他们多是被熟人所骗，因为对心理学证明，对熟人在接受性上比陌 生人要强，对陌生人的警惕性较高，而对熟人在心理上是不设防的。而最不易“洗脑”的人员是，两人以上结帮来参加组织的，因为两个人的思想会相互牵连，只要 有一个人思想动摇另外一个都会受影响。 &lt;BR&gt;&lt;BR&gt;精神控制者与被控制者的行为特征 &lt;BR&gt;&lt;BR&gt;王文忠说，实施精神控制的人与接受精神控制的人通常在行为上有一定的模式特征。 &lt;BR&gt;&lt;BR&gt;精神控制者会提出许多希望和暗示，激起被操纵者的虚荣心和好胜心，使他们自觉按照要求行动；发展一套内部术语，让被操纵者用于交流和思考，以 强化个体对所倡导理论的使用，并增加他们与正常社会的隔膜；刚加入组织时，操纵者往往会给予慷慨的赞美和奖励，使被操纵者感到爱和幸福；但随后个体就感到 恐慌，因为操纵者许诺的美好前景由于自己的缺陷，总是不能实现，觉得自己愚蠢、堕落，慢慢变得抑郁、焦虑、丧失独立思考能力。 &lt;BR&gt;&lt;BR&gt;相对的，被精神控制的人会重复操纵者灌输给他们的内容，成为操纵者传声筒；说话的语气变得激动、高亢或庄严、缓慢，同时表情也变得严肃、庄严 或紧张，眼神也更明亮、闪光。到最后，精神控制的牺牲品会变得虚弱、依赖以及形成双重人格，产生认知功能紊乱、核心信念改变以及出现精神病症状。 &lt;BR&gt;&lt;BR&gt;营销中运用精神控制是否违法尚无法律界定 &lt;BR&gt;&lt;BR&gt;精神控制进入营销领域是否触犯了法律呢？张侃表示，如果是合法营销的话，即使使用精神控制作为手段，我们也很难说它是违法的。因为在我国还没 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来界定，而且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精神控制，这个概念目前还不是很明确，更缺少一个细分的标准。比如说，广告，你很难说它是不是 一种精神控制。就算是，我们恐怕也不能轻易说它是否违法。&amp;nbsp;&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2 四月 2008 12:46: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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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ate>2008-04-12T12:46:21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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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传销不是直销,二者的区别</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829.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区别一：有无入门费 &lt;BR&gt;非法传销通常有几大明显的特点，首先是有无相对高的入门费。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当然还有一些“聪明”的非法传销公司，他们会有其他的变通形式，比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来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据了解，这些非法传销企业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一块费用的。 &lt;BR&gt;&lt;BR&gt;&lt;BR&gt;区别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 &lt;BR&gt;这也是非法传销公司和直销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非法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一套只值几十块钱的化妆品可以标价为几百甚至上千元。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 &lt;BR&gt;&lt;BR&gt;&lt;BR&gt;区别三：产品是否流通 &lt;BR&gt;非法传销企业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不会维持太长时间。他们的销售方式是采取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最后的局面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 &lt;BR&gt;并且这些非法传销公司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也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lt;BR&gt;但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一方面企业产品要求质量好，另一方面，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也比较好。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优良与否是决定产品销量的根本原因，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 &lt;BR&gt;&lt;BR&gt;&lt;BR&gt;区别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 &lt;BR&gt;据了解，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 &lt;BR&gt;这一点在直销企业中完全不同。凡是正规的直销企业都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购货保障。比如给一般顾客承诺在购货后7天内退回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对于优质顾客有的直销企业还承诺在购货10天内可退回曾经使用或不具销售价值的产品（剩余量至少达一半）可获得50％现金退款或50％等值购货额。 &lt;BR&gt;&lt;BR&gt;&lt;BR&gt;区别五：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 &lt;BR&gt;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 &lt;BR&gt;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 &lt;BR&gt;&lt;BR&gt;&lt;BR&gt;区别六：有无店铺经营 &lt;BR&gt;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lt;BR&gt;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lt;/CA&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2 四月 2008 12:44: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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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date>2008-04-12T12:44:21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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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传销的危害</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819.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一个人从穷光蛋到百万富翁，最“慢”需要一年； &lt;BR&gt;　　 &lt;BR&gt;　　　　参加传销，就可以坐在家里点钱； &lt;BR&gt;　　 &lt;BR&gt;　　　　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成功就在眼前…… &lt;BR&gt;　　 &lt;BR&gt;　　　　这些听似天方夜谭的荒谬神话，却被传销组织奉为致富“圣经”。震惊全国的“欧丽曼”案件告诉我们，几十所高校的2000多名大学生就是在这种痴人说梦的言语蛊惑下深陷泥潭，甚至不少人在被解救后依然执迷不悔，深信自己从事的是“辉煌的事业”。 &lt;BR&gt;　　 &lt;BR&gt;　　　　传销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和组织，能让人们如此失去理智、违反常识？传销队伍里有一句豪言壮语：可以将石头当成金子卖。这句话清楚地点明了传销的本质：欺骗。在许多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已经转变为“拉人头”的欺诈活动。没有可供销售的商品，即便有也只是行骗的“道具”，销售和购买的都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整个传销网络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与各国普遍禁止的“金字塔”欺诈如出一辙，它是国际社会痛恨的“经济邪教”，是世人不齿的“老鼠会”。 &lt;BR&gt;　　 &lt;BR&gt;　　　　传销满足的到底是什么需求？显然，不是产品的需求——3000多元一套劣质化妆品，3000多元一件简易按摩器，一般人都不会问津。它满足的唯一需求是传销组织竭力颂扬的“成功”。但在金字塔式的传销体系中，“人人都能成功”是无法兑现的。只有极少数接近塔尖的“硕鼠”才能一夜暴富，而对无数身埋塔底的人来说，被激发起的“成功”欲求永远无法满足。这种普遍无法满足的需求，终会酿成社会的动荡之源。 &lt;BR&gt;　　 &lt;BR&gt;　　　　传销的核心理念是“有钱就是成功”。在传销系统里，成功的定义被狭隘地限定在能否拉下线，能否上业绩，能否日进斗金。这种貌似“符合商业社会价值理念”的成功观，有着极大的欺骗性。其实，任何成功都离不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成功是社会对个人贡献的一种评价和回报。而传销组织通过骗取人头费来维系不劳而获的生活，基本上没有为社会创造价值。他们以此标榜成功、误导青年、污染社会，可谓害莫大焉。 &lt;BR&gt;　　 &lt;BR&gt;　　　　传销还引发了商业社会的诚信危机。传销的基本方式是“杀熟”。它要求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从商”，即在社会网络中建立商业网络。这样，传销商业网络的欺诈行为，会迅速弥漫成整个社会网络的不信任危机，导致亲友相骗，朋友反目，信用受伤。因此不少国家对此严令禁行，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的假日魔术公司和日本的“天下一家会”之所以被坚决取缔，就是因为它们不仅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危及最基本的社会信用体系。 &lt;BR&gt;　　 &lt;BR&gt;　　曾经身陷迷途的大学生说：“那是一段在狂热中迷失自我的奇特经历。我们不是因为利益诱惑和人身监视而被传销网络套住，而是在思想上被控制后，心甘情愿地被他们利用。”传销活动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以及它独有的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使之极易演变为有组织的社会犯罪，产生更为可怕的杀伤力。我们曾在电视里看到传销群体激情澎湃的迷狂场面，也从报纸上读到被执法者驱散的传销人员集体高唱《从头再来》的“激情”场景，它让人悚然于“经济邪教”的可怖，并想起一位专家的告诫：“传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lt;IMG height=239 alt="" src="http://img4.tianya.cn/photo/2007/10/12/5190523_13838096.jpg" width=300 onload="javascript : img_auto_size(this,500,true);" align=middle border=0&gt;&lt;BR&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2 四月 2008 12:42:37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819.html</guid>
      <dc:date>2008-04-12T12:42:37Z</dc:date>
    </item>
    <item>
      <title>禁止传销条例</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801.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xD;
&lt;TABLE style="LINE-HEIGHT: 150%" borderColor=#ffffff cellSpacing=6 cellPadding=4 width="100%" border=1&gt;&#xD;
&lt;TBODY&gt;&#xD;
&lt;TR&gt;&#xD;
&lt;TD noWrap borderColor=#0080ff&gt;&#xD;
&lt;H1 align=center&gt;&lt;FONT size=4&gt;禁止传销条例（全文）&lt;/FONT&gt;&lt;/H1&gt;&#xD;
&lt;H4 align=center&gt;&lt;FONT size=2&gt;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４４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lt;/FONT&gt;&lt;/H4&gt;&#xD;
&lt;P align=center&gt;&lt;FONT size=2&gt;（２００５年9月１日公布,自２００５年１1月１日起施行)&lt;/FONT&gt; &lt;/P&gt;&#xD;
&lt;BLOCKQUOTE&gt;&#xD;
&lt;BLOCKQUOTE&gt;&#xD;
&lt;H4&gt;第一章 总则&lt;/H4&gt;&#xD;
&lt;H4&gt;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lt;/H4&gt;&lt;/BLOCKQUOTE&gt;&lt;/BLOCKQUOTE&gt;&lt;/TD&gt;&lt;/TR&gt;&#xD;
&lt;TR&gt;&#xD;
&lt;TD borderColor=#dddddd&gt;&#xD;
&lt;P&gt;《禁止传销条例》 全文&lt;/P&gt;&#xD;
&lt;P&gt;第一章总则 &#xD;
&lt;P&gt;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xD;
&lt;P&gt;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xD;
&lt;P&gt;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xD;
&lt;P&g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xD;
&lt;P&gt;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xD;
&lt;P&gt;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xD;
&lt;P&gt;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xD;
&lt;P&gt;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xD;
&lt;P&gt;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xD;
&lt;P&gt;（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xD;
&lt;P&gt;（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xD;
&lt;P&gt;（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xD;
&lt;P&gt;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xD;
&lt;P&gt;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xD;
&lt;P&gt;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xD;
&lt;P&gt;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xD;
&lt;P&gt;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xD;
&lt;P&gt;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xD;
&lt;P&gt;第三章查处措施和程序 &#xD;
&lt;P&gt;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xD;
&lt;P&gt;（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xD;
&lt;P&gt;（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xD;
&lt;P&gt;（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xD;
&lt;P&gt;（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xD;
&lt;P&gt;（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xD;
&lt;P&gt;（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xD;
&lt;P&gt;（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xD;
&lt;P&gt;（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xD;
&lt;P&gt;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xD;
&lt;P&gt;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２人。 &#xD;
&lt;P&gt;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xD;
&lt;P&gt;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xD;
&lt;P&gt;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xD;
&lt;P&gt;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xD;
&lt;P&gt;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xD;
&lt;P&gt;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xD;
&lt;P&gt;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xD;
&lt;P&gt;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xD;
&lt;P&gt;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D;
&lt;P&gt;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xD;
&lt;P&gt;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xD;
&lt;P&gt;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xD;
&lt;P&gt;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xD;
&lt;P&gt;第二十三条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xD;
&lt;P&gt;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xD;
&lt;P&gt;第四章法律责任 &#xD;
&lt;P&gt;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D;
&lt;P&gt;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D;
&lt;P&gt;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xD;
&lt;P&gt;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xD;
&lt;P&gt;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５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xD;
&lt;P&gt;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xD;
&lt;P&gt;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５％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的罚款。 &#xD;
&lt;P&gt;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D;
&lt;P&gt;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xD;
&lt;P&gt;第五章附则 &#xD;
&lt;P&gt;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１１月１日起施行。&lt;/P&gt;&#xD;
&lt;P&gt;&#xD;
&lt;TABLE style="LINE-HEIGHT: 150%" borderColor=#ffffff cellSpacing=6 cellPadding=4 width="100%" border=1&gt;&#xD;
&lt;TBODY&gt;&#xD;
&lt;TR&gt;&#xD;
&lt;TD noWrap borderColor=#0080ff&gt;&#xD;
&lt;H1 align=center&gt;&lt;FONT size=4&gt;禁止传销条例（全文第二页）&lt;/FONT&gt;&lt;/H1&gt;&#xD;
&lt;BLOCKQUOTE&gt;&#xD;
&lt;BLOCKQUOTE&gt;&#xD;
&lt;H4&gt;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lt;/H4&gt;&#xD;
&lt;H4&gt;第四章 法律责任 &lt;/H4&gt;&#xD;
&lt;H4&gt;第五章 附则 &lt;/H4&gt;&lt;/BLOCKQUOTE&gt;&lt;/BLOCKQUOTE&gt;&lt;/TD&gt;&lt;/TR&gt;&#xD;
&lt;TR&gt;&#xD;
&lt;TD borderColor=#dddddd&gt;&#xD;
&lt;P&gt;《禁止传销条例》 全文（第二页）&lt;/P&gt;&#xD;
&lt;P&gt;第三章查处措施和程序 &#xD;
&lt;P&gt;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xD;
&lt;P&gt;（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xD;
&lt;P&gt;（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xD;
&lt;P&gt;（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xD;
&lt;P&gt;（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xD;
&lt;P&gt;（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xD;
&lt;P&gt;（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xD;
&lt;P&gt;（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xD;
&lt;P&gt;（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xD;
&lt;P&gt;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xD;
&lt;P&gt;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２人。 &#xD;
&lt;P&gt;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xD;
&lt;P&gt;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xD;
&lt;P&gt;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xD;
&lt;P&gt;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xD;
&lt;P&gt;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xD;
&lt;P&gt;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xD;
&lt;P&gt;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xD;
&lt;P&gt;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xD;
&lt;P&gt;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D;
&lt;P&gt;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xD;
&lt;P&gt;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xD;
&lt;P&gt;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xD;
&lt;P&gt;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xD;
&lt;P&gt;第二十三条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xD;
&lt;P&gt;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xD;
&lt;P&gt;第四章法律责任 &#xD;
&lt;P&gt;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D;
&lt;P&gt;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D;
&lt;P&gt;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xD;
&lt;P&gt;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xD;
&lt;P&gt;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５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xD;
&lt;P&gt;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xD;
&lt;P&gt;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５％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的罚款。 &#xD;
&lt;P&gt;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D;
&lt;P&gt;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xD;
&lt;P&gt;第五章附则 &#xD;
&lt;P&gt;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１１月１日起施行。&lt;/P&gt;&lt;/TD&gt;&lt;/TR&gt;&lt;/TBODY&gt;&lt;/TABLE&gt;&lt;/P&gt;&lt;/TD&gt;&lt;/TR&gt;&lt;/TBODY&gt;&lt;/TABLE&gt;&lt;/DIV&gt;&#xD;
&lt;DIV&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2 四月 2008 12:39:08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804/2322801.html</guid>
      <dc:date>2008-04-12T12:39:08Z</dc:date>
    </item>
    <item>
      <title>陕西渭南惊现万人传销！</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705/392752.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 align=center&gt;&lt;FONT color=#ff0000 size=6&gt;传销肆虐无人管&lt;/FONT&gt;&lt;/DIV&gt;&#xD;
&lt;DIV align=center&gt;&lt;FONT color=#ff0000 size=2&gt;&lt;/FONT&gt;&amp;nbsp;&lt;/DIV&gt;&#xD;
&lt;DIV align=center&gt;&lt;FONT size=4&gt;&amp;nbsp;&amp;nbsp;&amp;nbsp;&lt;FONT color=#990033&gt; &lt;/FONT&gt;&lt;FONT color=#00ff40&gt;在陕西渭南有这样几万人成天无所事事的在大街小巷游荡着每天还正儿八经的上课其实他们来自全国各地被亲戚骗到了这个地方花光了所有的钱有去片自己的亲戚想这样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着规模已经达到了十万人之纵了但是无人管大量的本地官员被腐蚀了。希望有人能管管这个事情，作为一个学生为这个社会所能做的也只有这些了。&lt;/FONT&gt;&lt;/FONT&gt;&lt;/DIV&gt;&#xD;
&lt;DIV align=center&gt;&lt;FONT color=#00ff40 size=4&gt;&lt;/FONT&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希望大家提供更多信息揪出着火害人的毒魔，让更多的人知道不要在受骗了．&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日, 20 五月 2007 11:59:24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705/392752.html</guid>
      <dc:date>2007-05-20T11:59:24Z</dc:date>
    </item>
    <item>
      <title>陕西渭南惊现万人传销！</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703/215648.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 align=center&gt;&lt;FONT color=#ff0000 size=6&gt;传销肆虐无人管&lt;/FONT&gt;&lt;/DIV&gt;&#xD;
&lt;DIV align=center&gt;&lt;FONT color=#ff0000 size=2&gt;&lt;/FONT&gt;&amp;nbsp;&lt;/DIV&gt;&#xD;
&lt;DIV align=center&gt;&lt;FONT size=4&gt;&amp;nbsp;&amp;nbsp;&amp;nbsp;&lt;FONT color=#990033&gt; 在陕西渭南有这样几万人成天无所事事的在大街小巷游荡着每天还正儿八经的上课其实他们来自全国各地被亲戚骗到了这个地方花光了所有的钱有去片自己的亲戚想这样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着规模已经达到了十万人之纵了但是无人管大量的本地官员被腐蚀了。希望有人能管管这个事情，作为一个学生为这个社会所能做的也只有这些了。&lt;/FONT&gt;&lt;/FONT&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0 三月 2007 10:49:31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61229/23519/200703/215648.html</guid>
      <dc:date>2007-03-10T10:49:31Z</dc: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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